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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则

章程

総 則

第一条(名称) 四国华侨华人连合会。
第二条(性质) 为非营利团体,不追求利润作为目的。在国内外积极开展各种友好交流活动。
第三条(趣旨)(宗旨) 「爱国爱乡,互助团结,无私奉献,平和友好」,团结四国地区的华侨华人,广泛促进与日本社会各界交流,确保华侨华人的应有社会地位和自身福利。
第四条(准则) 本会所有活动严格遵守日本国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。

機 構

第五条(会员大会)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运营管理根据『会员大会运营管理规定』实行。
第六条(理事会)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的运营管理根据『理事会运营管理规定』实行。
第七条(会长副会长) 本会设置会长、副会长若干名。会长、副会长的选出、权限的规定及罢免等的细则,根据本会的『正副会长职责等有关规定』实行。
第八条(监事) 本会设置数名监事。监事遵照『会务监察规定』监察本会的运营。
第九条(事务局) 事务局负责本会日常事务。其运营管理根据『事务局运营管理规定』实行。
第十条(地址) 本会事务所设置在日本国香川县丸龟市。

会 員

第十一条(会员资格) 本会会员由普通会员、赞助会员组成。

普通会员分为法人会员、理事会员、个人会员,华侨华人为入会对象。

赞助会员分为法人会员、个人会员,华侨华人以外者为入会对象。
第十二条(会员权利) 会员遵照本会制定的条款,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各类事项。监督、建议和指正本会各机构的工作。法人会员和个人会员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第十三条(会员义务) 遵守和执行本会的各规章、决议。缴纳会费,积极地参加本会活动。本会的会员年会费为,法人会员1万日元,理事会员5千日元,个人会员免费;赞助会员的法人会员为,铂金会员30万日元,黄金会员10万日元,白银会员5万日元,普通会员1万日元,个人会员1千日元。入会月份的月末缴纳。
第十四条(准会员) 本会另设置准会员。准会员能享受护照、签证代理申请费的优惠价,会费免交。
第十五条(开除·无资格) 如伤害本会名誉,违反本会规章和宗旨,将通过理事会予以开除。如一年以上滞纳会费,将丧失会员资格。会员被开除时,不返还已缴纳的会费及其他捐献品。

附 則

第十六条 本会事业年度为每年4月1日到第二年3月30日。
第十七条 本会的运营经费由会费、理事招募的捐款及社会各界的各种捐款构成。经费的运营管理根据本会『经费运营管理规定』实行。
第十八条 本会具有本会章程的修改及解释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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